一天不是很忙,一哥们叫我去帮忙,帮忙写结婚请帖。写了好久了,感觉有点不对,就是怎么看也看不出来哪里不对了。
这时哥们媳妇过来看了下,就说了一句“你能不能把新郎的名字改下,我们是不可能的”。
我…
好搞笑的法律问题~
关于第一问题:
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:犯罪中止的概念是:“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是犯罪中止。”由于绑匪嫌她丑,将其送回原处,是自动放弃,属犯罪中止!
第二个问题:赠与反映的是: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。绑匪绑匪把车钥匙扔给丑女,说车给你了,但丑女(也就是受赠人)没有接受意思表示,不属于赠与。
关于第三个问题:该车属于犯罪工具,此女不能获得该车所有权。
第四个问题:行为人的财产,由行为人(匪)处分所有权,抛弃车辆即丧失所有权.。丑女可以行使先占行为取得所有权。
第五个问题:丑女的行为,只是在形式上造成了绑匪的无奈,但丑女的行为,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或胁迫。所以丑女无罪。
求一篇“犯罪的幽默笑话”英文版
右手犯罪
这是一起盗窃案。
辩护律师说:“被告人只是把右手伸进窗户偷了几件东西而已。他的右手不等于他整个人,怎么能因为一只右手犯了罪而惩罚整个人呢?”
法官最后判决:“辩护意见有理,予以采纳。判决被告人的右手一年徒刑。被告人是否随右手一起入狱,由他自己决定。”
律师飞快地帮被告人把装在右臂上的木制假手卸下来交给法官,然后拉着只有一只手的被告人扬长而去。
评论:指数为一。这个笑话和律师以及法官关系不大。假如看律师顺着法官思路处理来看,没有多大娱乐性,只是突然出现一个假手,显得意外,最后结果是被告人扬长而去,显得意外。这个笑话唯一价值就是前后的离奇反差。另外在我们法律中,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称作被告,在刑事案件中叫做被告人。至于美国是不是也这样,不太清楚,为方便大家理解,我把原文的“被告”修改为“被告人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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